不具名讀者問:
公寓大樓主委沒有召開會議就裝設多支監視器,說是因住戶反應要維護安全而裝設,但一支裝在我一樓住戶的主臥房外側牆上面,外牆好像是公共空間,但我怕被拍到進出情形,且監視器也有錄音,我們對話也能被錄到,可以請求主委撤除嗎?主委說那支是要照馬路及公寓大門出入者,不願換位置,是否無法可管?主委說設定只有部分人可用手機觀看某些監視器,這樣合法嗎?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住戶共同使用。該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的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
換句話說,全體住戶擁有外牆面所有權,大樓外牆使用權,若是社區沒有特別規範,也是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若要變更外觀或使用,包括廣告、安裝室外機等,得通過管委會及住戶半數以上同意,例如有不少大樓管委會決定出租外牆增加社區收入。
讀者另問,一樓住戶的主臥房外側牆面上有裝設多支監視器,但該住戶擔憂監視器鏡頭拍到進出侵犯隱私,依法院判決相關見解,在大樓外側牆面上裝設監視器,屬該條例第8條規定的「其他類似之行為」,須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在該住戶大樓外牆面上裝置監視器錄音錄影,因此,倘若管委會或主委未經合法程序裝置監視器,住戶可以請求拆除監視器。
其次,程序上就算是合法裝置監視器,也必須基於全體住戶居住安全及防盜需求等考量,避免侵害住戶隱私權,該社區所裝設的監視器,有沒有包括錄音裝置的必要,是否對於住戶出入家門時間、生活作息有遭到干擾、被他人窺視,造成住戶私人活動及隱私受到嚴重侵害,都要依個案綜合判斷考量。(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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