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旅行社擔任總監職務,3年前遭無預警解僱,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其特別顧問,可免進公司。他主張幾乎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待命及處理公事,解僱不合法。一審判林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林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88萬元。
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林男主張,2012年6月受聘為總監,薪資4萬5千元,獎金另計,每月額外津貼2萬元。他說,2015年7月公司以他常與同事衝突,無預警解僱他。
他提出和董事長的密集通訊,指2015年4月獲指派轉任董事長特別顧問,無須進公司,他幾乎每天到公司附近星巴克待命、處理公事,請求法院判解僱不合法,支付被解僱期間薪資損失88萬元。
高院認定,林男未自願辭去總監職位,解僱不合法,改判旅行社敗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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