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當舖 馬英九洩密案無罪 檢上訴批法官誤解「院際調解權」
前總統馬英九4年前接獲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洩露偵查機密,告知辦案時另發現時任立法院長的王金平、綠委柯建銘等人涉司法關說,馬緊急召集當時閣揆江宜樺等人轉述內情商議,檢方起訴認定馬為打王搞政治布局且教唆黃也向江報告,涉洩密等罪。但北院認為,馬的洩密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不罰,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今提起上訴,指一審判決認識用法有重大違誤,恐導致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等憲政價值門戶洞開,因此提起上訴。
北院判決認定,馬屬《刑法》規定的公務員,負有保密義務,卻將黃世銘洩密提供的專案報告等秘密,轉告江、羅,且明知特偵組之後將開記者會揭露此事,主觀上對全案尚未偵結有所認知,確有洩密故意,構成「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利用」個資等違法要件。但法官也認定,依《憲法》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有「權限爭議處理權」,而關說疑案事涉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相關官員,一旦爆發後也將影響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相信馬當時是為處理可能爆發的院與院爭議,而召集江等人商議因應,按《刑法》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馬據此理,所為可阻卻違法,不罰。北檢今提起上訴,認為一審誤引《憲法》44條的「院際調解權」,因為該條是指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有調解權,但只是「虛權」,過去從未使用過該權力,況且馬英九2009年上任滿一年時,曾對於五院間的爭議問題,馬曾在五院院長餐敘時說過,也記載在總統府公報中,「雖然五院就職權亦不免發生爭執,根據憲法第44條,總統也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長期以來,憲法學界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過去數十年來,我國所建立的憲政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紛爭。」北檢認為,馬英九既然自己都認為總統雖然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不應該扮演院際調解的角色,況且洩密案是「人與人間的爭執」,已與院際糾紛無關,而黃世銘洩密案的高院判決,也曾指院際調解權「並非行為不法責任之處理機制」,因此北院判決馬無罪,是將「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還另外創造了總統可以對於「潛在、可能發生的院際爭議」,介入刑案偵查程序侵害人權。因此,北檢認為一審判決有悖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若此案定讞,勢必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和人權保障的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也將造成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決的危險。為了維護憲政秩序和人權保障,今提起上訴,請求做出更適當的判決。(吳珮如/台北報導)【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出版時間 09:46
更新時間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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