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的台北市監理所2017年1月在北市承德路抓到2輛Uber違法載客,透過平台向乘客收取車資各290元、91元,隨即對經營Uber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開出2張罰單,各罰2500萬元並勒令宇博歇業、不得再經營未經核准的汽車運輸業。宇博打官司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宇博雖然違反相關規章,但公路總局沒有管轄權、無權開罰,因此這2張共計5000萬元的罰單,均判宇博勝訴免罰。
宇博提告主張並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只是引進Uber App網路平台,由駕駛與乘客自行在平台進行交易,三者間各自獨立,而且就算違反《公路法》關於汽車運輸業的規定,依《公路法》應由公司所在的台北市政府裁罰,此外,公路總局2017年2月曾對宇博開出11張罰單,與本案的2張罰單在法律上應屬同一行為,公路總局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2罰單應撤銷。
公路總局則主張,對於Uber的違規行為具有管轄權,也沒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合議庭認為,宇博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確實是違規行為,而且是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規定。
不過,合議庭審酌相關法規後,認為Uber違規之事應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來處罰,且公路總局並未將「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納入公路總局相關業務,也沒將「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相關業務委任公路總局辦理,可見公路總局對於Uber有無違規,欠缺管轄權,而且這2張共計5000萬元罰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判決撤銷2張罰單。可上訴。
宇博先前另針對230多件共計1億3000多萬元的罰單,打官司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均依「公路總局無管轄權」等理由,判宇博免罰,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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