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領到的感冒藥,竟與醫師處方箋上的藥完全對不上,《蘋果新聞網》最近接獲民眾投訴,指南港某間耳鼻喉科診所,旗下的診所藥局,擅自變更處方箋上的藥品,卻未先告知患者,直到患者自行上網找資料比對藥品外觀,才發現該診所實際上開給患者的藥品,根本與醫師處方箋上的藥完全不同,擔憂不知道到底吃了什麼藥;對此北市衛生局表示,藥師有調劑權,可改用相同成分的替代用藥,但理應事先告知醫師,否則可依《藥師法》處兩千到一萬元罰鍰;由於該處方藥物沒有附上健保碼,北市衛生局另也會通知健保署,調查該診所有無不實申報的情形。
投訴者吳先生向《蘋果新聞網》表示,他在5月14日,因感冒到南港泓安耳鼻喉科就醫,服用兩天感冒藥後,於5月16日上午,感覺還剩下咳嗽的症狀尚未痊癒,因此想拿藥袋中與止咳相關的藥品來吃,並請有藥學背景的太太,依據診所提供的藥品仿單,從食藥署官網上的藥物辨識資料查詢系統,比對藥品外觀,想拿止咳藥吃,想不到發現藥袋當中的藥品共7種,竟沒有一顆藥與醫師處方上的藥品外觀相符。
吳先生16日當天,也到診所詢問診所藥師,該藥師表示如果藥品有缺貨,供應商會拿同樣成分的替代藥品,診所藥局就會提供與該藥品「成分相同」的藥物給診所使用;根據吳先生所提供的音檔,吳先生向藥師詢問「每個藥都不一樣?」,該診所藥師則答,「對對對,因為牽涉到我們上面的供應商,有時這個缺貨我們就用依藥成分的藥來代替,成分都一樣」吳先生質疑,「雖然成分都一樣,我怎麼確定我吃的是什麼藥?」該診所藥師則答「藥品不是食品,同款藥可能有十家廠在做,一般我們都是這樣,有替代藥就直接配藥給你」。
投訴者認為,正因藥品不是食品,即使是替代性藥品,在醫師處方及藥袋上都也應針對替代性藥品要有對應的名稱標註,不然他怎麼知道到底吃下了什麼藥,這次拿到的藥也有上頭完全沒有文字的不明藥丸,這樣對民眾很沒保障。
對此,《蘋果新聞網》也特別詢問該診所說法,該診所藥師表示,診所自過去都使用成分相同的藥物,同成分的藥物如可能會有許多廠商製造,故外觀會有所不同,即使有換藥也都一定會詢問醫師,否認有違規情形。
藥師沈采穎表示,根據投訴者所提供的醫師處方,上頭僅有藥品名,沒有健保碼,藥品名稱除Famotidine是成分名外,其他都是商品名,但一般來說,處方上除了藥品名稱,也會標示健保碼;因為過去曾有相同商品名,但不同成分,因此後來會藥求醫師處方除了上頭藥標示藥品的商品名外,另也要標示健保碼避免開錯藥;但成分名如果有健保碼標示,在處方上就不用標。
沈采穎表示,目前規定藥袋上也應標示給患者的藥物商品名、成分名,但根據投訴者所提供的藥袋照片,上頭則僅有藥品名稱;若患者拿到的藥實際上跟處方不符,卻未告知醫師或患者,調劑藥師就涉嫌違反《藥師法》。
北市衛生局食藥科科長王明理表示,藥師有調劑權,當藥品發生缺藥時,可以用相同成分的藥品來替代,但根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如果藥師在沒有通知醫師的情況下擅自換藥,依《藥師法》可處2千到1萬元罰鍰。
王明理表示,依照規定藥師調劑的藥品名稱也必須依照須正確標示在藥袋上,如有標示錯誤者也可依《藥師法》開罰2千到1萬元。此外,醫師處方箋如未註明藥品「不可替換」,藥師調劑可改用同成分的替代藥,但最好先告知患者,但若註明不可替換,藥師仍擅自換藥,也可罰2千到1萬元罰鍰。
根據藥師法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王明理表示,違反者也可依同法處2千到1萬元罰鍰。
王明理表示,針對該診所用藥爭議衛生局會派員了解有無違規,由於該處方藥物沒有附上健保碼,另也會通知健保署,調查該診所有無不實申報的情形。(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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