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警分局交通隊楊姓警員與王姓妻子打離婚官司,為了證明小孩一大早陪妻子開早餐店生活不好,竟擅自從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調閱王女早餐店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存到手機裡,還拿給小孩看,王女知情後告發楊男,內湖警分局自行調查並依公務員洩密罪、違反《個資法》函送,但士林地檢署認定路口監視器錄影不屬於應保密事項,楊男也沒有利用王女個資謀取財產利益,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指出,楊男2018年9月、10月間3度利用夜間凌晨時段,在內湖警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連上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未經報備、申請、核准,就擅自調取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33巷附近路口監視器在2018年9月11、12、13、21、25日凌晨4點多的5段錄影,內容有王女帶著小孩去開店的畫面。
王女指出,2018年11月她與楊男在離婚官司開庭時,聽到對方說握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楊男當場雖然沒有拿出來,但她聽到兒子轉述爸爸曾用手機播放這些畫面,在她不斷追問之下,才從兒子說詞聽出楊男是調了她早餐店附近的路口監視器畫面。
楊男在偵查庭上則辯稱,他因為覺得小孩每天清晨4點被妻子帶去開店,生活不好,沒有辦法健康成長,為了向審理離婚官司的法官證明此事,所以調了這些監視器錄影,但他只有把影像給小孩看,後來再提供給民事法庭,並沒有外流給其他人。
王女告發楊男後,內湖分局主動將楊男依違反《刑法》洩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以及《個資法》「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但是,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路口監視器錄影只是公共場所公共空間之活動影像,不屬於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應保密事項,因此楊男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此外,楊男並沒有拿影像謀取不法財產利益,也不構成違反《個資法》犯罪。
檢察官最後認定,楊男未依合法程序調閱台北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資料,行為縱有不當,但並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及違反《個資法》,在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之下,認定楊男罪嫌不足不起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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