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於去年2月10日,用日租6000元承租一輛賓士車,但2月13日車子停在路邊被撞,經事故鑑定,我無肇事責任,車子也在5月7日修復交還給車行,但事後車行要求我付2月13日至5月7日共計84天的租車費,請問這部分我是否能跟肇事者提出賠償,又要如何提出呢?因日前也收到租車公司的存證信函,造成我極大困擾。
律師鍾芝宣答:
車輛租賃相關責任,可參考交通部頒佈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10點「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1點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之規定。
這個規定的反面解釋,「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所產生車輛修理期間的租金,不應由承租人負擔,據此,倘若讀者與租車公司間訂有只要有擦撞毀損即要賠償修車期間租金的契約條款,讀者即可依據上揭規定回覆租車公司,已經事故鑑定無肇事責任,針對車輛修理期間的租金,依法不應由讀者負擔。
承上所述,既然讀者沒有肇事責任,無庸負擔修車期間租金,是有法規支持的,因此就沒有先行支付賠償給租車公司再向肇事者提出賠償的必要。(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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