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公司長年以來,都有事先編列整年度加班費預算的慣例,但是實際上常會有臨時增加工作的事情發生,根本很難事先估算。加班超過當年度預算後,主管就會口頭要求員工只能申請補休、不可以申請加班費。請問這種要求是否已經違法?員工面對這種私下口頭脅迫、沒有證據的手段,該如何檢舉?
律師楊宇倢答:
我國勞動法令政策因考量雇主(老闆)與勞工(員工)間之權利、利益,不定時會做檢討修正,所以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要看當下適用有效的勞動法令才能確認。針對讀者來函所詢,依照2018年1月31日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說明。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對於工作時間、加班費等事項都有明確規範,並且考量業界彈性需求,設有不同的彈性工時制度供雇主選擇,若雇主並未選擇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要求1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就是加班,並且1天加班不可超過4小時。
加班後要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自願選擇補休而不領加班費,只要雇主同意,就可以換算成補休時數,但是雇主不能單方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所以讀者來函所詢主管要求員工不可以申請加班費,確實已違法令規定。
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員工要如何自保?不論是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是向法院提告,都要憑證據才能認定雇主有違法行為,不論是雇主下達命令不得請領超額加班費的書面證據證、或是有聽聞雇主下達命令的其他員工(證人),都可以作為佐證,所以蒐證仍是必要的作為。(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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