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交通安全,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五大部分,並於今日行政院會通過。本次修法最主要改變,包括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時速40公里,比過去更嚴格。舉例來說,道路速限60公里,原法是開到120公里以上,可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開到100公里,就會被當危險駕駛重罰。
此外,對於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可將租用者當成被通知人,來開單舉發交通違規;另,對於酒駕的課責,修法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時數相關費用,改由參加者自行負擔;增訂未來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照者,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的罰則,意即未來駕駛人不得再以上述車輛駕照駕駛輕型機車。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於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指出,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並指示在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由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說明指出,本次修法修正13條,包括將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將道安講習時數相關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研定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
陳文瑞指出,有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因此對於嚴重超速的標準,將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時速60公里調整為時速40公里;對於駕駛人的管理,為增訂租賃期1年以上的租賃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可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來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以提升效率。
陳文瑞表示,在駕駛人管理部分,也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也增訂超車行為的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行為區分。
陳文瑞說,在車輛管理部份的修法,交通部修正包括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的罰責。
陳文瑞指出,車輛管理修法,也包含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的罰鍰額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的罰責,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的處罰及記點規定;被吊銷駕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鄭鴻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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