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上個月租屋時,有討論2個月的押金分2個月給,租金則是約定每月的10號繳交,這個月10號前,我們告知房東說我們無法如期完成,需延至20號才能繳,而押金也需分3個月給。
房東要求寫切結書,若沒有履行視同終止契約,我們當下無法接受,他在19號帶警察來騷擾我們,說20號沒看見錢要請我們離開。請問是否他們可以請我們搬家呢?租金拖延10天算違約嗎?
律師張智程答:
首先,就押金的繳交方法,因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繳交方式,所以會以與房東間約定為主,可建議讀者先察看與房東的租賃契約中,是否有與押金相關的繳交規定,如果沒有相關規定,那這就是可以與房東商議的地方。押金從分2個月繳交變成分3個月繳交,並不會導致租屋契約被終止。
再來,就租金遲交的部分,除契約有特別約定之外,依據《民法》規定,租金欠繳的話,房東必須要先通知讀者要繳尚未繳交的租金,如果有相當於2個月的租金沒有繳交的話,房東才可終止契約。若今讀者只遲延10天,累積金額也沒有高過2個月租金總額,基本上房東無法終止租約,也就是說房東不能請讀者馬上搬家。
最後,房東所提供的切結書條件過於嚴苛,建議不要簽署,按照租賃契約的內容走就可以了,而在簽署任何文件前,都要審慎思考,確認文件上的文字意義是什麼,如果有爭議,還可以向各地方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消弭雙方的爭執。
順帶一提,能否有一個好的租賃房屋環境,除屋況、租金之外,房客與房東間的關係是否良好是很重要的一環,如果讀者覺得因為這次事件使房東開始處處刁難,或想方設法要趕讀者出去,建議可審慎思考是否停損離開,以免惡劣的居住品質影響生活。(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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