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子沈文賓6年前尋找離家的前妻下落撲空,涉與弟弟沈文夏押走前妻哥哥的潘姓女友及呂姓男鄰居出氣,並溺殺2人棄屍,一審到更二審均依殺人罪判沈文賓死刑,沈文夏在更二審一度從無期徒刑改判14年徒刑,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再判兄弟兩人各死刑、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沈文賓、沈文夏今被戒護出庭聆判後還押,弟弟沈文夏被問到又被重判無期徒刑的回應時,默不作聲,反而是被判死刑的沈文賓主動按照慣例,對著鏡頭深深一鞠躬說:「我知道錯了!」
高院更三審判決主要理由認定,沈文賓涉犯本案時已滿30歲,正值青壯、精神狀況正常,與兩被害人毫無夙怨,僅因尋妻未果,就恣意押人溺殺,使兩被害人死前,至少受盡5分鐘的驚嚇與痛苦,足徵沈文賓「心性殘暴,看不出對他人生命的絲毫尊重,也看不出他具有人性的悲憫心」。
更三審認為,沈文賓犯罪情節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其「蓄意造成生命喪失」之犯行,已達《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程度,他雖支付部分款項給被害人家屬,也當庭下跪道歉,但沒達成和解,且仍供稱受被害人言語激怒才殺人,顯見他「僅在博取同情,難認已有真誠懺悔之心」。
更三審指出,醫院鑑定雖不排除沈文賓有教化可能,但也未否定沈文賓有再犯之虞,且「台灣之教化技術是否可合理推估20年後優於目前」,仍有疑問,何況在押期間面對監所輔導,「如何可能不表現對自己有利之一面?」加上兩被害人年輕殞命,更證沈文賓罪無可逭,「僅判處無期徒刑,不足以還被害人公道」。
至於沈文夏涉案部分,更三審認定他沒本於良知與善念來拒絕哥哥要求共同犯案,反而積極配合行兇,可見其心態冷酷、手段兇殘,考量他出庭飾詞狡辯、沒跟被害人家屬和解,未深切反省悔悟,但到案之初主動供出溺殺地點,「內心應仍有一絲後悔改過之意」,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沈文賓(36歲,在押)2012年12月和同父異母弟弟沈文夏(30歲,在押),一起開車到前妻哥哥在宜蘭經營的檳榔攤,涉持槍押走潘女和剛好來檳榔攤聊天的呂男,開車逼潘女帶路找前妻撲空,怒將潘、呂載到桃園大溪一處灌溉溝渠溺殺,然後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車內。(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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