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媽媽開車要出巷子時,與機車發生擦撞,有立刻叫救護車,我爸陪同騎士送醫,待警察丈量好,我與我媽媽也立刻前往醫院探視,他開刀我媽也有帶水果補品去探望。警察初判是我媽錯7分,對方3分。對方一開始要50萬,降到36萬不願再降,我媽保的第三責任險公司只願出20萬,對方現在要告我媽過失傷害。請問我媽可易科罰金嗎?還會負擔其他費用嗎?易科罰金一天多少?明明傷害加財損最高保額可以理賠到350萬,我們可以怎樣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律師呂紹宏答:
《刑法》過失傷害罪之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被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若對方還提告民事部分,可能須負擔另外的損害賠償金額,如對方的醫藥費、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等,實際賠償數額視法院判決主文而定。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因此,易科罰金一天為1千至3千元不等。
至於每次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理賠範圍、金額上限是多少,以及是否要視雙方過失程度訂定理賠金額等,還是要視保單上的詳細條款內容而論。(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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