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鄉土劇女演員高翊綾3年前被控賣帳戶給詐騙集團收取贓款,一審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她4月徒刑,高女上訴堅稱遺失存摺遭冒用,且提款密碼就寫在存摺內,高院採信高女辯詞,認定她只是疏於保管個人存摺,但無從證明幫助詐騙,今逆轉改判高女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一名曾姓男子遭電話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朋友所惑,於2015年10月16日下午3時許,將19萬元透過網路轉帳到對方指定帳戶,雖隨即察覺有異報警追查,這筆錢已被轉帳到另一帳戶且提領一空。
檢警查出第一個收贓帳戶是高女所申設,高女到案否認賣帳戶幫助詐欺,表示案發前幾天,她帶多本存摺到各銀行逐一補摺,遺失這個帳戶的存摺與提款卡但不自知,可能被人拾獲交給詐騙集團,直接冒用寫在存摺內頁的提款密碼犯案。
檢方認定高女在事發前清空這個帳戶餘款,動機不單純,又在事發後3天辦理掛失,有掩飾犯行之意,起訴高女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高女自稱擔任電視劇演員,有穩定收入、相當資力與知名度,從事公益、無任何前科,不會為一本存摺幾千元代價而觸法,且這個帳戶於事發前3個多小時,曾匯款1元到別的帳戶,顯為冒用者測試帳戶,若是她提供,根本不必多此一舉。
一審認為「有無相當收入、資力、知名度、前科、投注公益活動等情」,與會否提供帳戶幫助詐欺無必然關係,且該帳戶向外匯款1元後到收贓之間,有3個多小時空檔,詐騙集團卻不怕失主掛失報警,以致詐騙所得付諸東流,可見胸有成竹。
一審認定高女辯稱存摺遺失遭冒用的說法不實,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因無法證明她賣帳戶收取對價,所以沒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高女上訴喊冤,宣稱被冒用的帳戶,原準備用於成立一個公益協會籌備階段所需,她才在補摺時一併辦理清空餘額,卻遭誤會。
高院傳訊多位證人查明,高女定期會到銀行臨櫃補摺,提款密碼就寫在存摺內頁防遺忘,銀行補摺記錄顯示,高女在案發前3天,帶著包括本件帳戶的多本存摺逐一補摺。高院並認為,該帳戶在案發前向外匯款1元,應為冒用者測試帳戶能否轉帳的舉動。
高院也採信高女所稱清空帳戶餘款的理由,並指幫助詐欺取財罪「在於處罰幫助行為,不在於保管帳戶有過失」,即使帳戶所有人保管不當,或在存摺、提款卡註明提款密碼,也不能就此認定有幫助詐欺取財的意圖。
高院認為,不能排除高女遺失存摺遭冒用的可能,既有合理懷疑存在,又缺積極證據證明,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高女無罪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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