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痴漢恐怖跟監與騷擾,行政院院會今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被害人自己覺得被騷擾,不必蒐集到完整證據,即可報案;警方將進行政調查勸阻及制止;若經勸阻無效,警察機關可祭出警告或1萬到10萬元罰鍰、法院核發防制令,違反防制令者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據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該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他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參考日本相關法規,訂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被害者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
花敬群說,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被害人困擾、心生厭惡或畏怖,當事人都可以報警進行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馬振華表示,草案對糾纏行為有四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先進行行政調查,若屬實可進行勸導跟制止;若行為人不聽從警方勸阻與制止,可以書面警告或罰款1萬到10萬元;此後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則進入刑責,最重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現行法令對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阻嚇作用不佳,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彌補這方面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他也說,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依人口比例換算,台灣約有4000到5000件;雖從日本實務來看,防制法上路後並不會減少騷擾案件,但可預防後續發生不可挽回的悲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補充說,「記者朋友請放心,你要追新聞,在門口等待,不會構成糾纏行為,請放心!」 現場哄堂大笑。(林修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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